本文作者:访客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_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的原则

重庆职业年金缴存比例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发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计发规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参与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参与职业年金计划,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
2. 参与条件:一般要求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5年以上,方可参与职业年金计划。
3. 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发规定一般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缴纳,此比例通常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4. 计发标准:职业年金的计发标准一般以参保人的职位、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出参保人每月可获得的年金金额。
5. 纳入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往往设立职业年金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职业年金的计划管理和资金投资运营,确保年金计划的有效运行。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发规定可能因地区、单位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需要参与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计发规定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为单位的总工资额乘以百分之八,个人缴纳部分为个人的缴纳工资乘以百分之四。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承担总数的百分之八,个人承担个人总工资数的百分之四。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北京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_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_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的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_一)单位缴费;

_二)个人缴费;

_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_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_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

阅读
分享